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聲 請 人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靜系、賴珮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提示日為何。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