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聲 請 人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游靜系、賴珮瑤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提示日為何。㈡提出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