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騰輝即朋成實業社、宜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天工程有限公司、林士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宜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騰輝。 二、確認相對人「林士傑」之姓名是否有誤(依本票所載,應為 林士「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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