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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騰輝即朋成實業社、宜進商業股份有

限公司、德天工程有限公司、林士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宜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騰輝。

二、確認相對人「林士傑」之姓名是否有誤(依本票所載,應為林士「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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