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騰輝即朋成實業社、宜進商業股份有
限公司、德天工程有限公司、林士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宜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騰輝。
二、確認相對人「林士傑」之姓名是否有誤(依本票所載,應為林士「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