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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騰輝即朋成實業社、宜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天工程有限公司、林士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宜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騰輝。 二、確認相對人「林士傑」之姓名是否有誤(依本票所載,應為 林士「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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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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