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0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陳敏雄、李杏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敏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