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姜偉國、永盛昌
營造有限公司、戴明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之印文。
㈡請提出發票時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戴明賢、姜偉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