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姜偉國、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戴明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之印文。㈡請提出發票時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戴明賢、姜偉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