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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應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姜偉國、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戴明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之印文。㈡請提出發票時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戴明賢、姜偉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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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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