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聲 請 人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惠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游惠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