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聲 請 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光禹精密有限公司、王明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光禹精密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王明志是否為本件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