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57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黃慧卿、徐德勝、徐麗玲、洪振源、張維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請補正相對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慧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