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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6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明煌
相對人
相對人
黃俊卿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39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2年5月17日          │7,626,000元       │                      │102年12月26日         │                │    │
│    │                      │其中之            │        未載          │                      │      無        │    │
│    │                      │6,863,400元       │                      │                      │                │    │
├──┼───────────┼─────────┼───────────┼───────────┼────────┼──┤
│002 │102年6月6日           │5,160,000元       │                      │102年12月26日         │                │    │
│    │                      │其中之            │        未載          │                      │      無        │    │
│    │                      │4,773,000元       │                      │                      │                │    │
├──┼───────────┼─────────┼───────────┼───────────┼────────┼──┤
│003 │102年10月4日          │4,058,880元       │                      │102年12月26日         │                │    │
│    │                      │其中之            │        未載          │                      │      無        │    │
│    │                      │3,213,622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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