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6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煌 人 相 對 人 黃俊卿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39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2年5月17日 │7,626,000元 │ │102年12月26日 │ │ │ │ │ │其中之 │ 未載 │ │ 無 │ │ │ │ │6,863,400元 │ │ │ │ │ ├──┼───────────┼─────────┼───────────┼───────────┼────────┼──┤ │002 │102年6月6日 │5,160,000元 │ │102年12月26日 │ │ │ │ │ │其中之 │ 未載 │ │ 無 │ │ │ │ │4,773,000元 │ │ │ │ │ ├──┼───────────┼─────────┼───────────┼───────────┼────────┼──┤ │003 │102年10月4日 │4,058,880元 │ │102年12月26日 │ │ │ │ │ │其中之 │ 未載 │ │ 無 │ │ │ │ │3,213,622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