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元毓
- 原告翰橙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55號聲 請 人 翰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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