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51號聲 請 人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慶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