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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

聲請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秋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所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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