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01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昌華即阿芳便當社、吳培榕即庄腳味便當社、吳榮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培榕即庄腳味便當社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