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春龍、解秀梅、旺昌交通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旺昌交通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胡文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