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秉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奧普諾科技有限公司、陳宗漢、陳惠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