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郭和嶸、鄒宜
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鄒宜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鄒宜珊與本票影本之發票人鄒宜珊不符,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