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31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郭和嶸、鄒宜

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鄒宜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鄒宜珊與本票影本之發票人鄒宜珊不符,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