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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4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54號

聲請人
延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勝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高勝宏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大章

三、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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