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
- 聲請人
- 新東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奎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周駿凱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燕聖。
㈣本票票號CH474940、CH474941之本票原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