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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

聲請人
新東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周駿凱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相對人易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燕聖。

㈣本票票號CH474940、CH474941之本票原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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