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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7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5號

聲請人
上溢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惠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㈡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八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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