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傳嘉即昇億企業社、吳如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狀載發票日為101年10月24日,惟狀附本票發票日為101年10月1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