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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560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傳嘉即昇億企業社、吳如華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狀載發票日為101年10月24日,惟狀附本票發票日為101年10月18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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