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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

聲請人
僑商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同意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應與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之印鑑章相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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