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蕙菁
- 相對人
- 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利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39,600元 │聲請人預納 │├──────┼───────────┼───────────┤│證人日旅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為50,840元 ││計算式: ││10,240元+39,600元+1,000元=50,8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