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 聲請人
- 鼎富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騰中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相對人及其年籍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對相對人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五、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騰中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相對人及其年籍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對相對人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五、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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