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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聲請人
鼎富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騰中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相對人及其年籍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對相對人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五、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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