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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 原告
    鼎富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聲 請 人 鼎富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騰中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相對人及其年籍資料。 三、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對相對人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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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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