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大易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查無此人」而遭退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4份、報紙公告1份、公司變更登記表暨章程各1份、相對人戶籍謄本1份、債權移轉通知函及本院東民科字第47910號函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2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