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2 日
- 原告林玟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03號聲 請 人 林玟惠 上列聲請人因愛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愛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申報所得,無法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102年度司司字第286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3年10月 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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