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相對人有二人,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聲請人僅繳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