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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陳進明

  • 原告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58號聲 請 人 萌陽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相 對 人 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相 對 人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分別按相對人精致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相對人 欣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暨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進明之戶籍地「臺中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 寄送存證信函,均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登記基本資料、退郵信封及回執(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是否於其登記地址營業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居住上戶籍地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查明,經警局分別函覆未發現有欣陽工程公司、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3年5月2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103年6月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 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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