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 聲請人
- 駱淑蓮
- 相對人
- 合基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朱寳龍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朱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寳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