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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呂姿瑩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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