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呂姿瑩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