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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原告
曾錦君
訴訟代理人
黃榮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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