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7號原 告 皓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蕭進鑫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均應依本院103年9月20日中院東民雅103建107號囑託鑑定函,依鑑定單位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之專業意見及排定之時間、方法配合為鑑定(下次會同鑑定時間為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如有更改則依鑑定單位另行通知之時間為準)。 二、查上開鑑定單位前次排定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為鑑定時, 被告未能配合為鑑定,已嚴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命兩造應依上開意旨配合鑑定單位之意見為鑑定。 三、兩造如有違反,即請鑑定單位敘明相關事由陳報法院,本院得認未能配合之該造,係有意延滯訴訟或撤回鑑定之聲請;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予以審酌 處理(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