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