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被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剛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