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8號
- 上 訴 人
- 家興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
- 第118
- 號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1 萬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