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8號上 訴 人 家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118 號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