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 原告
-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賢哲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澤榮律師
- 被告
-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有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村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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