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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告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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