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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賢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17,0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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