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有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一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賢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4 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17,0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