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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訴人
益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秋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