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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石慶吳崇道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2,543元,應徵裁判費237,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7,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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