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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3號

返還溢收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告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被告
楊永守即永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兩造應就下列事項具狀補充說明,暨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繕本逕寄對造)。

一、兩造肉品加工廠工程部分:

㈠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為終止上開契約之終止文件及終止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文書證據。

㈡原告應依前項說明,重行計算其就上開工程得請求違約金之數額。

㈢被告應就上開工程之終止事由,與該工程建照(含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核發,究有何歸責上之關聯性?具狀補充說明,並提出其法律上之依據。

二、兩造三義分隊工程與翁子派出所工程部分:

㈠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為解除上開契約之解除文件及解除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文書證據。

㈡原告應依前項說明,重行計算其就上開工程得請求違約金之數額。

㈢被告應就上開工程之解除事由,與該工程何時開工及何時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間,究有何歸責上之關聯性?具狀補充說明,並提出其法律上之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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