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2號
- 原告
-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信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怡
- 訴訟代理人
- 姚筑鈞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仲威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毓榮
- 複代理人
- 王靖怡
- 被告
- 薇米精品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勝煌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經營、位於臺中市○○街000 號薇米商務旅館外部裝修工程及內部裝修工程,並依約完成施工,及被告驗收合格目前已營業中,惟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工程款,並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請求就標的物為補充鑑定,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為鑑定,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兩造會同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初步會勘時,被告當場表示欲再追加鑑定項目,但未說明追加鑑定項目,經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於105年10月25日以臺建發學鑑(105002)字第10503231-5號函請被告繳交鑑定費新臺幣(下同)865,000 元,惟被告迄今未預納鑑定費用,致鑑定單位無法至現場進行本件鑑定工作,是依上開規定,命被告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件鑑定單位「財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預納所聲請鑑定事項應負擔之鑑定費用865,000 元,不預納者,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中段,或同項但書、第2 項等規定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