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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原告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鎧
被告
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滿

      陳至中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號148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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