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7號
- 原告
- 季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幸珍
- 被告
- 泰浚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