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莊惠敏、高旭燦
- 原告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0號 原 告 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被 告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巫承勳 巫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號1693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薇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