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蔡國雲、江武照
- 原告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原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江武照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林尚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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