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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江武照

  • 原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原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江武照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林尚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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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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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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