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係主張: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00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