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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黃清松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黃清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 建字第22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係主張「原審判決判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金額逾新臺幣182萬7275元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1萬0098元(計算式為: 原判決判准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為843萬7373元-182萬7275元=661萬0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807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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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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