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黃清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 建字第22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係主張「原審判決判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金額逾新臺幣182萬7275元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1萬0098元(計算式為: 原判決判准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為843萬7373元-182萬7275元=661萬0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807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