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5號
- 原告
- 坤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慈
- 被告
- 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號6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兩造於所簽訂之室內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23條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查,系爭合約書第23條約定:「爭議處理: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乙方公司(指原告)設立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法院調解。」,觀其文義,是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對調解處所之約定,並非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委無足採。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