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戴興新、林明賢
- 原告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2月20日 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6,27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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