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 原告
-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宗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顯濟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0年11月間委由被告承攬定作「東佳貿易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工程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438萬元(下稱系爭工程)。惟系爭工程經原告於102年間驗收後,發現瑕疵損害計達8,116,112元,為此爰依兩造間系爭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早於本案繫屬前另案依兩造間系爭工程承攬契約向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經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在案,而原告業於另案以本件之上開瑕疵損害賠償債權對被告主張抵銷。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抵銷之判斷結果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