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蔡建興
- 法定代理人蘇瑞信、廖學楨、謝秀和
- 原告廣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紀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被 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被 告 新紀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欠繳納裁判費69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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