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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號

原告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信
被告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楨
被告
新紀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欠繳納裁判費69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103年度補字第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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