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吳昀儒
- 當事人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被 告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 代理人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7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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